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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武纺大资﹝2016﹞11号)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16-11-09      点击量: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16年10月20日


武汉纺织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第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在保证学校履行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上缴学校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制度建设及规划,负责汇总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上报、招租、合同审签备案以及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采购招标,按学校规定组织合同签阅流转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收入的收费及上报等工作。

(四)保卫处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运行的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一级管理部门。

( 五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资产保值增值由受委托的日常运行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商业服务网点出租出借委托管理书》,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委托的项目内容实施,主要负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的出租出借资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含价格)、采购申报、租金催缴、日常运行、保值增值管理。

第六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方能实施。

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应重新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超过3年或重大资产出租出借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论证报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出租出借。

第七条  国有资产借用单位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文件确定是否上学校相关会议决策,出借资产的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交付使用权应履行移交手续,未经允许房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建筑物整体结构或租用中期进行整体装修改造。

第九条 对学校场馆、场地等资产进行临时出租出借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及管理细则,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承租、承借者按学校规定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出租出借期限、出租出借用途、租金或管理费、资产维护、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日常运行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二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出租出借的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承租(借)人应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向承租方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有违法行为的学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其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继续有效,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但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已到期的出租、出借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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