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17-05-17      点击量: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大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以及自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耗材等,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符合本要求的均要组织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三条  验收是物资设备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用户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物资设备购置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全校物资设备管理的归口单位,相关单位应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切实把好物资设备质量关。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用户收到供货商的物资设备后,由用户与供货商、厂家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自行开箱验货。由用户与供货商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并拍照留据。

(4)设备、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2、开箱检查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包括制造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V)、输入电流(A)、额定频率(Hz)、出厂日期和编号、商标标注等;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装箱单、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二)设备安装调试(货物无需此步骤)

(1)供货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货商派技术人员检修。

(5)供货商对学校仪器设备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三)填写验收申请单

经验货、安装调试满足合同要求时,用户根据类别不同填写验收申请单,并按金额大小分级管理的原则验收。

1、属于仪器设备、家具类的,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用户自行组织3人以上验收。

(2)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单价<20万元或1万元≤批量总值<30万元的,由用户向所在部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人不得少于3人。

(3)单次采购价值单价≥20万元或批量总值≥30万元的,由用户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请组织验收,验收人不得少于3人。

2、属于材料低值易耗品类的,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报告单》,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批量物品1万元以下的,由用户直接组织3人以上验收。

(2) 1万元≤单次采购批量总值≤10万元的物品,由用户所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3人以上验收。

(3)单次采购批量总值>10万元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

(4)若属协议供货商,多次供货开具单张发票超过10万元的,则由用户提供每次的验收单、供货协议等办理入库、报账手续。

(四)组织专家监督验收

用户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验收组织会同用户、供货商、验收专家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重大项目参与)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参与的验收。

1、验收小组应依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逐一进行核对,对用户位验收报告(含调试记录)和意见进行审查。当所有合同规定的验收项目、产品参数、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己经达到要求时,可以通过验收。

2、批量仪器设备以抽查验收为主,抽查数不少于该项目仪器设备总数的30%。

(五)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

1、在物资设备合同到期返还质保金前,用户单位必须再进行物资设备的运行质量验收。

2、用户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物资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物资设备存在的问题要联系中标商或生产商进行认真检修,在问题未解决好前,不得在返还质保金票据上签字。

第六条  验收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由用户负责妥善保管,该移交学校档案馆的资料用户复制留存,原件用户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七条 验收依据采购合同(含补充条款)、供货协议和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八条 用户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如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应在充分做好开箱验货及安装调试运行正常的基础上,按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期限

第十条 国产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原则上应在到货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应在货物到港起90天的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因用户验收延期而出现问题的,由用户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供货商提供的物资设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物资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用户应做好点收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货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用户应予拒收,并要求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设备。

(三)物资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用户应及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用户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章第十二条执行,协商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货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

第十五条  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其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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