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武汉纺织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坚持“使用单位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凡使用学校各经费科目购买、自制和接受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单位,统一指导和监督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负责学校仪器设备验收方面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对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组织验收工作,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成立相应验收小组,与供货商、厂家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开箱验货。由使用单位与供货商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并拍照留据。
(4)设备、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2、开箱检查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核对到货数量,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包括制造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出厂日期和编号等。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装箱单、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确认仪器设备到货清单,写明项目名称、验货地点、时间、箱号、设备名称、型号、应到和实到数量等,供货方和收货方人员签字。
(二)设备安装调试
1、使用单位应确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安排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配套辅助设施。
2、供货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货商派技术人员检修。
4、供货商对学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5、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段时间试用,并出具试运行合格报告,明确试运行内容、时长和结果、项目或设备负责人签字。
(三)验收准备与安排
经验货、安装调试后具备验收条件的,按金额大小“分级管理”的原则验收:
1、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验收。
2、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单价<20万元或1万元≤批量总值<3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3、单次采购价值单价≥20万元或批量总值≥3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四)验收小组验收
1、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含补充条款)、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文件逐一进行核对,对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含到货清单、调试记录、试运行合格报告等)进行审查。当所有合同规定的验收项目、产品参数、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己经达到要求时,可以通过验收。
2、批量仪器设备以抽查验收为主,抽查数不少于该项目仪器设备总数的30%。
3、对于接受捐赠、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接收、制作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4、特殊设备的验收,如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
1、在仪器设备质保期到期返还质保金前,使用单位必须再进行仪器设备的运行质量验收。
2、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仪器设备存在的问题要联系中标商或生产商进行认真检修,在问题未解决好前,不得在返还质保金票据上签字。
第三章 验收期限
第六条 国产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试运行合格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的,可由使用单位和供货商另行协商,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验收完成时间。因使用单位验收延期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八条 供货商提供的仪器设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使用单位应做好收货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货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
第九条 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分别在《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本章第八条执行,协商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货商有违约情节。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验收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该移交学校档案馆的资料使用单位复制留存,原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 1万元≤单次采购价值<10万元的,使用单位需提交《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单次采购价值≥10万元的,使用单位需提交《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仪器设备到货清单》、《仪器设备试运行合格报告》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各经费科目购买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材料、低值易耗品、软件参照仪器设备验收程序进行,相关要求如下:
(一)属于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进行验收。
(二)属于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报告单》,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批量物品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验收。
2、1万元≤单次采购批量总值≤1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3、单次采购批量总值>1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三)属于软件的,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软件验收报告单》,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软件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2、单次采购批量总值>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等单位共同验收,总值超过100万的软件需至少邀请1名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3、软件验收前供货商需提供完整的用户使用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运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出具试运行合格报告,详细记录各项功能的试运行情况。
第七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软件)、科研类仪器设备及耗材等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