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对固定资产从构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根据高校会计制度要求,按照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6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分类按照以下15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库房、学生公寓及餐厅、未出售的职工住房、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包括运动场、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
(二)仪器仪表:包括电子测量仪器、工业自动化仪表、专用仪器仪表、传感器、试验设备、气体检测分析仪、光学仪器、实验室仪器、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设备、量具/量仪、计量标准器具、生物仪器、医用仪器仪表、气象仪器等。
(三)机电设备:包括车床、铣床、空压机、车辆、锅炉、电梯、泵 、风机、家电设备等。
(四)电子设备:包括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
(五)印刷设备:包括切纸机、印刷机、折页机、打捆机、装订机、胶订机、三面切等。
(六)卫生医疗器械:包括诊断设备类、医疗设备治疗设备类及辅助设备类等。
(七)文体设备:包括高级乐器、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游泳馆设备等。
(八)标本模型:包括动、植物的标本模型。
(九)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供教育、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
(十)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电子文献资料)。
(十一)工具、量具和器皿:包括加工中使用的刀具、量具、模具等加工器具,砝码、标准电池、色温灯、电阻器、量块、信号发生器以及(单值或多值的、带或不带标尺的)量器等量具。
(十二)家具:包括桌、椅、柜、几、床等。
(十三)行政办公设备:包括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等,还有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考勤机、装订机等。
(十四)被服装具:包括蚊帐、凉席、被单、床单、被子、褥子、枕头、枕巾、服装等
(十五)牲畜:包括马、牛、羊、鸡、犬、猪等。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独立使用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教室、宿舍、餐厅、体育场馆中心家具(被服装具),一次批量购置的同类或套装,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用途家具(被服装具),一次批量购置的同类或套装,单价在500元以上且总价值的5000以上的,或者单价不足500元但总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的。
(四)图书馆及院(部)处等二级单位的资料室图书(含纸质和其他介质图书)、期刊杂志合订本(包括自行加工合订本)、报纸合订本(包括自行加工合订本)、个人购置图书单次达500元及以上。
(五)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以上(一)至(四)条的物品。
(六)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七)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以及电脑配件如显示器、硬盘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本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各种车辆按买价加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价。
(四)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或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在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学校资产的闲置、流失。
第十三条 学校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所管辖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和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的管理。
(三)后勤集团负责教室桌椅、黑板、讲台踏板、空调、宿舍家具等公共区域的资产的管理;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设备的管理。
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运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参与相关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维护与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所有使用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在其领导下可指定一位单位领导分工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依据本部门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负责新增资产配置可行行论证,合理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参与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正确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的办理及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四)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养护工作。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校固定资产核查,要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务必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移交和入库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按财务预算计划执行。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施等条件。
第十八条 每年7月前,各用户单位向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申请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全校申报计划并按校财务处下达指标论证审批下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科研设备专项由科技处负责论证审批
(二)教学设备专项由教务处负责论证审批
(三)学科平台建设专项由研究生处负责论证审批
(四)信息技术专项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论证审批
(五)安防设备专项由保卫处负责论证审批
(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论证审批
(七)行政办公及公共区域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论证审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由申购单位向归口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归口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专家及进行验收。固定资产的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一)属于仪器设备、家具类验收归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使用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人直接组织3人以上验收。
(2)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单价<20万元或1万元≤批量总值<30万元的,由使用人向所在部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人不得少于3人。
(3)单次采购价值单价≥20万元或批量总值≥30万元的,由使用人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请组织验收,验收人不得少于3人。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归口基建处管理,由基建处负责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向上级申请规划、质量、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时,基建处根据实际可邀请归口业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学校新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以及安全专项(质量、消防、电梯)验收合格方可移交房产管理部门使用。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上级批文、建筑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库手续,经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公共区域按部门管理权责划分按如下办理入库:
(一)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要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基建处填写房屋及构筑物的具体信息,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学校每年新增资产配置时,由基建处根据以往改、扩建、修缮情况,确认改扩建工程是否应予以资本化,并报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于立项的改扩建项目,由基建处同时提出相对应的改、扩建、修缮项目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增加或调减固定资产账。
(三)公共教室设施
公共教室多媒体设施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提出计划申请、采购以及办理入库,其余设施由后勤集团负责日常管理,提出计划申请、采购以及办理入库等。
(四)公共会议室家具及多媒体、音响等设施
公共会议家具及多媒体、音响等设施由校办负责日常管理,提出计划申请、采购以及办理入库等。
(五)学生公寓家具、家电等设施
学生公寓家具、家电等设施由后勤集团负责日常管理,提出计划申请、采购以及办理入库等。
(六)公租房家具、家电以及行政楼开水器等设施
公租房家具、家电以及行政楼开水器等设施由资产与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提出计划申请、采购以及办理入库等。
(七)运动场及场馆
运动场及场馆由体育课部负责日常管理,提出计划申请、采购以及办理入库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及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开放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全校范围内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管理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学校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调剂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转移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内部固定资产转移。部门内部的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要素发生变化,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做好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二)不同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转移。不同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需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和固定资产调入部门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准予调拨。
(三)因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因学校部门分设或职能调整进行的固定资产分割,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和新增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分割后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确认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做好固定资产变更,同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并在资产管理系统确认。
(四)人员调换部门、退休、离职时的固定资产交接。教职工调换部门、退休、调离等,按照“人走物留”的原则,应将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上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调拨单”,在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除租赁、托管和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实体的资产外)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初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公开对外公开招租或出借。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应处置的资产收益。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损资产需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对外捐赠。将尚有固定资产使用功能的资产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调拨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占有但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由用户部门账物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初审,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技术鉴定。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只能凭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开据的固定资产处置缴款通知收款做账。
第三十三条 无偿调拨、出售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财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缴上级财政部门及使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逐步建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对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对占有和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状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并与部门年终分配挂钩。主要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对其主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学校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或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六)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