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际使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建立校、学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仪器设备维修归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二)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三)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四)负责落实维修方案论证、与维修商谈判、签署维修协议、具体维修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维修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日常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经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在册、质保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正常故障,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联系,由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负责维修。
第六条 质保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并使用,质保期过后才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谁提供谁维修”的原则,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联系,由中标商(供货商、厂商)负责维修。
第八条 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九条 故障诊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尽可能组织校内力量进行维修。若校内不能维修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查清损坏原因,提出维修方案与维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申请。由使用单位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维修模块找到需要维修的设备,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工时费等。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维修。单台套设备维修经费预算5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维修。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若维修单位不属于学校统一对外招标的维护协议商,由使用单位与维修单位一起谈判,维修经费原则上控制在审批的范围之内,签定维修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后,并填写《维修报告单》并签字,按协议付款。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三条 维修经费的来源
(一)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原则上应从各学院掌握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二)公共区域、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学校每年统一按一定数额预算,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控制使用。
(三)学校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非教学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经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四)专门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因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维修保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应以学校维修人员为主,仪器设备公司售后服务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招标文件、合同等。
(二)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该移交学校档案馆的资料用户复制留存,原件用户移交学校档案馆。
(三)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