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武纺大资〔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教师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高厅 〔2017〕 2号文及教高厅〔2019〕1号文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如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场所等。学校所有院(中心)所属实验室、省(部)级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实验室安全涉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验消防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它分管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级管理职责;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业务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作为实验室统一管理部门承担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教务处对所辖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科技处对学校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二级院部、技术研究院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责任单位,负责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学院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平台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责任,直接负责具体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的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2.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3.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二级学院(技术研究院)制定实验室专项安全制度;
4.负责全校实验室危化品购置审批,承担全校危废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5.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院部对开展的教学实验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做好教学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教学实验室进行检查;科技处负责指导学校科研平台对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做好科研平台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科研平台实验室进行检查;保卫处负责指导院部实验室及学校科研平台实验室进行防火防盗、易燃易爆品管理,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更新及实验室消防通道清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明确每个实验室具体安全负责人;实行实验室准入备案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制度落实,负责本实验室的设施和实验环境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实验课教师与指导研究生实验导师是开展实验现场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实验现场安全,负责对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安全培训,出现突发事故及时处理并疏散学生,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安全管理科学体系。开展实验室安全“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评估,建立科学的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演练,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全员、全面、全程”安全考试准入制,针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合适合规的安装使用场所。大型、精密、特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特种实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实验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实验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统一审批、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或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转运至学校危废仓库;要规范实验废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紧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监控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服、护眼罩等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高压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院(部)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实验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三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代表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三级联动管理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十八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及时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校内外行业安全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及时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危化品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实验室应急管理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实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