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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手册(2011版)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2-11-30      点击量: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反映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手册》收录了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了相关工作流程,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编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手册》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在管理中加强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是编写本手册的目的。服务是管理的价值所在,管理无止境,创新无止境!



彭育园

2011年11月10日





















   

一、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 1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 9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14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 20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 27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 32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收缴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鄂财行资发〔200916 38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和教育厅直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财行资法[2011]2号) 42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1]号) 47

二、综合 53

关于成立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武纺大[2011]4号) 53

关于成立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武纺大[2011]5号) 54

关于建立资产与实验室三级管理与运行机制的通知(20116月) 55

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干部离任资产移交的暂行规定(20117月) 61

武汉纺织大学办公设备及家俱配置暂行管理办法(20119月) 63

武汉纺织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职责(201010月) 68

三、资产管理 69

武汉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86月) 69

武汉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暂行)(20094月) 77

武汉纺织大学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87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入库流程 88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工作流程 89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报修工作流程 90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报废(损)工作流程 91

四、实验室管理 92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20116月) 92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暂行)20116 97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试行)(20116月) 100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011月) 102

武汉纺织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104

五、采购与设备管理 105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20116月) 105

武汉纺织大学耗材采购办法(试行)(武纺大[2010]74号) 108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管理办法(201111月) 110

武汉纺织大学软件购置实施办法(试行)20116月) 112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申购工作流程 118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软件)验收工作指南(20117月) 119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软件)验收工作流程图 121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报账规定(20116月) 122

武汉纺织大学办公耗材管理流程示意图 123

六、附录 124

武汉纺织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 124

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添加项目申请表 134

武汉纺织大学软件购置申请表 135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单 137

武汉纺织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138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148

武汉纺织大学设备维修申报单 150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搬运拆装单 152

武汉纺织大学资产调拨清单 153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单 154






一、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事发[199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网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井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井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 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 校、内外共用方案;

  (7)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 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 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 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 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41日起开始施行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行资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在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和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后,按照规定的竣工验收依据和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对于不按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资产登记入账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单位购置、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门划拨、配备或提供经费购建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予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检查领用资产的交回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也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对于未进行资产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单位及时补录,否则有权限对该项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剂。对于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按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对于因保管人管理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或毁损的,应追究经济责任,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保管、使用人员的资产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产绩效管理,将资产使用绩效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等,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制度。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权限,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处置,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掌握更全面的可调剂资产信息,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不得用财政拨款及结余、上级补助、确保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正常需要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非主业投资和对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子企业的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对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为提出合理的审核意见。严禁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对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否则有权限对该项资产进行合理调剂。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二)单位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书面申请、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拟合作方、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事业单位及合作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出租、出借评估报告中的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底价,由财政部门或由其授权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事业单位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申请上市和股权变动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经营活动终止时,应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终止还应进行投资清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政单位用于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变动信息,实现动态监管,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专项考核。主管部门应建立有偿使用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支出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申请(填写项目文本)、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由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发放津补贴和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涉及的资产使用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况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有违反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由市州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行资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的规定,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征管办)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 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 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省直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 特许经营权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权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如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收入等其他收入。

(六) 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七) 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必须签订由省征管办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文本另发)。所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作为资产收益收款依据,做到依法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六条 省直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七条 按照收缴分离原则,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单位(个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定期将票款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州、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资产收益)。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督促其将各单位资产收益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省管在各地的资产收益监督检查和督促上缴工作。

   第八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不出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九条 在征收资产收益时,省财政部门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及其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资产收益类型,按规定费率,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省征管办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征管办统一管理。资产收益票据名称为“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资产收益。

第十一条 省征管办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征管办和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直执收单位及各主管部门向省征管办领用专用票据。省垂管部门在各地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领用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遗失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征管办,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本着激励的原则,对于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取得的收入,在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后的资产收益,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由省财政厅从专户上直接拨到代发工资的银行,再分拨到单位个人工资卡上。)和有关事业发展支出。省财政部门只管专户、使用、复核和监督,不调剂、不平调、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产收益资金监管和资产收益支出项目管理。省直单位使用缴入的资产收益时,由单位上报项目、资金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从资产收益专户中拨付给项目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领导审批后,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省直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领导审批后,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管理,合理使用资产收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省直单位凡不按期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时间超过3个月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省直单位及各地财政部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收益,经查证属实的,省财政将直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行资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 特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机关)、 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 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 合并、 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调剂。调剂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其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省直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 协调省直主管部门及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省直单位(含省垂管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 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

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财政部门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报省政府审批。

撤消、 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 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 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置。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 完整负责, 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二)省直单位凡处置车辆、仪器、 设备等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 由主管部门审批、 处置、 监管, 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州、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含省非垂直管理、 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处置资产,武汉市除外),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处置、 监管, 实行属地交易, 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省直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比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 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程序, 由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后, 应及时将处置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调整电子台账。

第十一条 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的处置事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房产、交管、 国土资源、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有效、 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 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 由省财政厅审批, 办理划转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拟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按规定权限内的处置批复事项,进行处置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资产评估(鉴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财政审批。财政资产管理机构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核查、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并及时将批复文件发送给单位及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 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 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凭财政资产管理机构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 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复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 车辆行车证、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七)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 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或购买人直接将款项缴入省财政专户。

设在市、州、县(市、区)的省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地税、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以及交通(高管、公路、运管、费收)、水利、教育、监狱、环保等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实行属地收缴原则由各单位或产权交易机构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由其将资产处置的净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10个工作日内,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领导审批后,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省直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 报领导审批后, 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资产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 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产管理机构、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收益收缴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鄂财行资发〔)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程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91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启用省直非税收入核算系统的通知》(鄂财库发〔2009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资产收益汇缴账户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指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为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代理银行,并在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开设“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款项。

开户名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

账号:2719818701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

同城清算行号:881098

联行行号(异地缴款):30852101518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的资产收益专用存款账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不得支取现金。

省财政厅应当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及时划解国库,不得滞压、挪用。

执收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专户,可以在全省各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办理。

二、资产收益收缴凭证

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缴款义务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国有资产收益时,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以下简称“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和“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收入缴款书”)。

“资产收益专用票据”是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入缴款书”是银行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结算的依据。“收入缴款书”在省内使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银行汇兑凭证办理。

“执收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益须通过“省直非税收入核算系统”打印“收入缴款书”办理缴款。

“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和“收入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领取。

“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和“收入缴款书”的领取程序:省直单位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申报,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凭《票据领购证》领取。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按规定填开票据,如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各联完整回缴省财政厅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和票据管理机构核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

 三、资产收益收缴款程序

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开“收入缴款书”、 缴款义务人代缴制。

(一)同城缴款

缴款义务人以现金方式缴款,可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收入缴款书”到各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资产收益代理银行的, 应根据缴款书执收单位编码和科目代码在省直非税收入核算系统中予以确认收款,并正确录入“收入缴款书”的相关信息;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资产收益代理银行的,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应于当日将所收资金连同“收入缴款书”第三、四、五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缴入代理银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以缴入“收入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并正确补录“收入缴款书”相关信息。

缴款义务人以转账方式缴款,可持加盖缴款义务人印鉴的“收入缴款书”作为转账支付凭证,通过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予以转账,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根据“收入缴款书”执收单位编码和科目代码予以确认收款。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资产收益代理银行的,应正确录入“收入缴款书”的相关信息;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资产收益代理银行的,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应于当日将所收资金连同“收入缴款书”第三、四、五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缴入代理银行主办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以缴入“收入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并正确补录“收入缴款书”的相关信息。

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或代理银行确认收款后,在“收入缴款书”第一联盖章戳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持已加盖收款银行章戳的第一联退还给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凭盖有收款银行章戳的“收入缴款书”第一联登记资产收益台账,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作为缴款义务人的缴款收据。

(二)异地缴款

异地使用“收入缴款书”缴款,可通过电汇等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办理缴款。

执收单位通过省直非税收入核算系统生成《收入缴款书》信息,产生该笔“收入缴款书”执收单位编码和科目代码,执收单位将“收入缴款书”执收单位编码、科目代码和缴款金额等相关内容通知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通过开户银行电汇办理异地缴款,必须在电汇凭证的附加信息栏填写执收单位编码和科目代码,并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主办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确认收款后,将盖有银行章戳的电汇凭证回执联退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持盖有银行章戳的电汇凭证回执联到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作为缴款义务人的缴款凭证。

执收单位凭“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和“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第三联(记账联)登记资产收益台账。

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收到款项后,根据电汇凭证回执上的执收单位编码和科目代码在省直非税收入核算系统中予以确认收款,并正确补录“收入缴款书”的相关信息。

(三)退款

执收单位的资金已缴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如因信息填报错误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退付的,由执收单位在省直非税收入核算系统中录入退付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成退付凭证交“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主办行办理退款,执收单位凭退付凭证作为退付入账依据。

四、收益收缴管理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主办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应按照与省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的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二)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三)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以及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的日常管理。

(四)省直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并负责监督所属各单位将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省财政厅国库、资产管理、代理银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联网系统”,以实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快速入财政专户并及时对账。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划解国库的业务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商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后另行制定。

(三)本规程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和教育厅直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财行资法[2011]2号)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预算单位:

近年来,省属高校和教育厅直属预算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建立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三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了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到收益收缴等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和教育厅直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各高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实现现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整合,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对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发展、降低单位行政成本、减轻高校债务负担等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各高校、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尚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资产账务不健全,核算不够规范;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导致账实不符;未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认识模糊,资产收益未按规定全面、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等等。各高校、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高校改革及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论资产形成时来源于何种渠道,都是政府性资产,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在政府,占有使用权在单位,监督管理权在部门,综合管理权在财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各层次管理主体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高校、各单位要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国有产权”意思和成本收益观念,摒弃“谁占有、谁使用、谁受益、谁处置”的“部门所有”甚至“个人所有”的观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和个人使用责任,做到资产和财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三、精细管理,注重实效

(一)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固定资产卡片是资产管理最基础的数据信息,是今后逐步实现资产标准化、动态化管理的重要数据支持。根据省财政厅2010年4月印发的《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卡片信息的通知》(鄂财办行资[2010]75号)要求,各高校、各单位要认真修订、完善资产卡片信息,提高资产卡片信息质量,重点要关注以下三方面内容:一要对照《常用资产分类代码表》,准确核实、填报资产分类代码,确保资产分类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二要明确资产卡片填报要求,依据《固定资产卡片填报规范》,进一步完善资产卡片信息;三要及时录入、变更资产信息,实现资产管理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二)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做到资产与财务的有机结合

各高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及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本单位会计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变动、资产有偿使用、资产处置、收益收缴、合同数据等相关信息,确保在每年部门决算审核前完成所有资产信息的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填报资产报表,要在部门决算正式汇审前通过财政内网将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编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软件升级。将本单位资产软件单位版升级至最新版本号3.7后再上报资产数据,避免因软件版本过低,导致数据无法正常上传。

2、注意资产报表的审核要求。《资产负债表》、《资产情况表》、《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这三张资产报表中的每一项数据,都必须与部门决算软件中的保持完全一致。其中,《资产情况表》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中的数据是依据单位填报的资产卡片和资产有偿使用及收益情况自动提取的,因此,单位务必先做好资产基础信息的更新后再填报资产报表。在部门决算审核中,凡年度报表中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各单位必须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财务与实物账的调整情况进行书面说明(盖单位公章)。

3、注意资产处置申请和处置执行年度的填报。各单位应在当年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当年度所有资产处置信息的录入。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反映的,在跨年度录入资产处置信息时,一定要注意选择该项资产财务下账的年度作为资产处置申请和处置执行的年度,避免因时间差异造成年度报表账实不符的情况。

4、注意资产报表的填报口径。《资产情况表》主要是反映各单位房屋、汽车、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等几大类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变动情况。在编制过程中,要注意《资产情况表》与《资产负债表》的一致性,两者涉及的各项明细资产的年初数、年末数要保持完全一致。各单位在填报决算软件中的《资产情况表》时,要注意填报口径,确保与资产软件中口径的一致性。其中,“房屋”指资产代码(国际码)以02开头的资产;“汽车”指资产代码以531开头的资产。

(三)加强对自用资产的管理,实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统一

1、建立和完善自用资产的制度体系。自用资产管理制度是单位资产管理常态化的基本保障,是解决“资产、财务两张皮”问题的重要前提。各高校、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不断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日常使用管事制度,并确保真正落实。要加强对自用资产的内部日常管理,制定内部资产管理定岗责任制度、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资产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存量信息的实时更新与真实、准确、完整,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止账外资产出现。

2、明确资产管理相关人员责任及衔接方式。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息息相关,各高校、各单位不仅要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还要明确相关业务间的衔接方式。各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要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要严格依据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计划执行;单位在完成资产采购验收后,负责采购的人员要及时与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衔接,确保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的及时更新与准确、完整。

3、规范基建项目的管理和及时入账。各高校、各单位要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对于已完工的基建项目,要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在三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竣工财务决算,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确保资产实物价值与财务价值的统一。

(四)加强对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资产调剂、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几种方式。其中,各高校、各单位凡处置原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对于单位随意处置、转让、变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规范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有偿使用行为,要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朝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要建立风险内控制度,防止草率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国有产权,确保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3、规范资产收益征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应缴尽缴。一是要明确国有资产收益范围。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其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是指各个单位(暂不含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出租、出借、经营等取得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广告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等;国家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是各单位(包括所有的预算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出售、转让、置换差价、报损、报废残值变价等资产处置收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缴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二是要明确国有资产收益使用方向。本着激励的原则,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有关事业单位发展支出;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三是要明确国有资产使用流程。各单位缴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由缴款单位将资产收益的来源和使用项目(包括用资产收益发展事业的项目文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等)编制到部门预算文本,由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定后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审定后,办理追加预算。省财政厅只管专户、使用、复核和监督,不调剂、不平调、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四是要明确责任。各高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上缴与使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面、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0221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鄂财行资发[2011]号)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管理,提高通用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配置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等。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其中,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章  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五条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9800元;

   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500元;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500元。  

配置标准级别

总价控制

办公桌

普通椅

接待椅

沙发(含茶几)

文件柜

张/人

单价

把/人

单价

把/人

单价

套/人

单价

个/人

单价

厅级

9800

1

3000

1

1000

2

400

1

3000

2

1000

处级

6500

1

1500

1

600

1

400

1

2000

2

1000

科级及以下

3500

1

1500

1

600

1

400

0

0

1

1000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备,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以上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台式电脑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10%(不包括双硬盘和网络隔离卡);笔记本电脑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2。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8000元。

(二)打印机

   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提倡网络打印共享。每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人数的2/3配备打印机(包括打印传真一体机),其中A3打印机每个处最多配备一台,且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1/10。

   普通喷墨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1500元;A3每台不超过2000元。

普通激光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2000元;A3每台不超过6000元。

   打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3000元。(特殊用途,如打印票证)

(三)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各单位每10人可配备一台复印机,每台不超过10000元;工作有特殊需要的,每50人可配备一台高档复印机,每台不超过20000元。

(四)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每单位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确有需求的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五)投影仪

各单位每40人可配备一台便携式投影仪,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最低使用年限5年。

(六)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 60㎡以下的小会议室,不配备扩音系统;

   2. 6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备;

3. 200㎡-5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备;

4. 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会议室扩音系统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七条 空调设备配备标准:

使用面积

规格

价格上限

16㎡以下

1P 挂机

2000元

1.25P挂机

2500元

16㎡-24㎡ 

1.5P挂机

3000元

24㎡-32㎡ 

2P挂机

4000元

32㎡-53㎡

3P柜机

7000元

53㎡以上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每个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八条 其他设备配备标准:

  (一)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800元;

  (二)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单位人数低于100的,每20人可配备1台;单位人数等于或超过100的,每10人可配备1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碎纸机和扫描仪最低使用年限5年。


第三章 报废与更新

第九条 通用设备及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法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设备及家具,应当交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上述通用设备及家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超标购置的通用设备及家具,可继续使用,待按规定处置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单位因特殊职能,确需购置有指定专项用途的通用设备的,可不考虑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待财政部门审批后配备。

第十三条 其他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及家具,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经申请报批后配备。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是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财政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购置通用设备及家具无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还是申请专项经费,均由省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通用设备及家具具体配置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通用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配备。

第十九条 除省明确规定外,以上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二十条 上述通用设备配置应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国家对相关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另行通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

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计算机

台式电脑

台式机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10%;笔记本电脑每单位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2;

5000

5年

笔记本电脑

8000

打印机

普通喷墨

每单位不超过单位人数的2/3配备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每个处最多可配置一台,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1/10。

1500(A4)

5年

2000(A3)

普通激光式

2000(A4)

6000(A3)

打印传真一体机

2000

针式

3000

复印机

普通机

各单位每10人可配备一台复印机;工作有特殊需要的,每50人可配备一台高档复印机

10000

5年或复印30万张

高档机

20000

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可配备1台

40000

5年

投影仪

各单位每40人可配备1台

10000

5年

碎纸机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合理配置

800

5年

扫描仪

单位人数<100的,每20人可配备1台;单位人数》100的,每10人可配备1台

1500

5年

















二、综合

关于成立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武纺大[2011]4号)

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的归口统一管理,构建权责明确的三级资产管理与运行机制,提高资产管理使用效率,由于人员变动及机构调整,经校党委党委会同意,将原武汉科技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调整为武汉纺织大学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如下:

 长:韦一良

副组长:彭育园      潘慧明  刘功成

 员:罗锦银  李相朋  陈朝阳  杨崇才      

       方国平  杜新年  易长海      滕胜娟

    周启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李相朋

副主任:罗锦银 易长海 陈朝阳



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成立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武纺大[2011]5号)


各处级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合理调配学校的教育资源,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成立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长:韦一良

副组长:彭育园  潘慧明  黄运平

 员:李相朋  姜明华  易长海 李德骏 陈朝阳 杨崇才 段溢波 夏宣玉




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资产与实验室三级管理与运行机制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资产与实验室是学校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基本保证。为加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提高资产与实验室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现就建立健全我校权责明确的三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与运行机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体制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作为归口统一管理部门承担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一级管理职能,学校相关处室、中心承担着二级管理职能,学校二级院部、处室、中心等使用单位承担着三级管理职能(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三级架构图)。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三级架构

(一)资产管理三级架构

1.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职能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统一管理,代表学校履行所有权职能。

2.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职能分属相关部门,履行使用管理权权能,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和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与管理,公共区域设备、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及维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被建设及维护,教室桌椅、黑板、讲台踏板、宿舍家具和图书馆书架、阅览桌椅等配置及维护,负责后勤集团所属资产的管理等;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及维护;

学校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专利等无形资产管理,宣传部负责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管理。

3.学校二级院部、处室、中心等使用单位承担着三级资产管理职能,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实验室管理三级架构

1.实验室的一级管理职能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实验室的条件保障,代表学校履行所有权权能。

2.实验室的二级管理职能分属相关部门,履行使用管理权权能,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立项管理、设备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建设的绩效考核等;

教务处负责本专科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的立项论证、教学运行;

学科办、科技处负责学科实验室及科研平台立项论证;

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公共多媒体教室建设与维修、校园网络建设与维护;

后勤与建设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用房的配置、改造及维修等。

3.学校二级院部、处室、中心等使用单位承担着三级管理职能,负责实验室建设的立项申请和日常维护。

三、资产与实验室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资产的一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入库、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3.负责构建并不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检查、协调、督办和汇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

4.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5.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6.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7.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实验室的一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2.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并进行投资绩效评估,负责实验室建设专项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3.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学校人事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6.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实验室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7.对学校各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资产与实验室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图书馆、学校办公室、科技处、宣传部、后勤集团等部门分别承担有相应资产管理的二级职能。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3.负责职责内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建立资产明细账簿和使用卡片;

5.保管、维护资产

6.办理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7.提出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意见;

8.负责职责内资产信息收集及上报。

(二)实验室管理的二级职能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现代教育中心、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等部门分别承担有相应的实验室管理的二级职能。其职责是: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按照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管理,抓好实验室的专项建设工作;组织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前论证工作。

2.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平台的立项论证工作;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实验教学平台项目建设的评估和考核工作。

3.学科办、科技处负责研究性实验平台的立项论证工作,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研究性实验平台项目建设的评估和考核工作。

4.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公共多媒体教室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各种设备的完好及时处理、解决突发故障,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5.后勤与基建处会负责实验室用房的调配、维修、改建扩建工作。

五、资产与实验室三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的三级职责

学校二级院部、处、室、中心等使用单位承担着三级资产管理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和验收工作;

3.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4.负责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5.提出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6.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二)实验室管理的三级职责

学校二级院部、中心等使用单位承担着三级实验室管理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严格遵守上级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事故等安全措施。

3.制订实验室各类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核。

4.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6.负责实验室维护与日常管理。

六、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建立本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物。

2.完善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完善、流程公开、用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

3.加强管理。要在保全现有资产与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现有资产与设备的使用效率,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物质保证。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6月17日
































































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干部离任资产移交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主要指:

(一)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并由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如手机、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等设备和附件、软件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二)经济手续,如由本人经手管理的现金、债券、财务资料等财务手续。

(三)重要图书及文件资料。

(四)其它应移交的资产。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解聘等)后,应在一星期内将资产移交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者,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副职干部离任时向继任副职移交,由正职监交;无继任副职时直接向正职移交。

第五条  正职干部离任时向继任正职移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派人监交。

第六条  干部离任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的资产清单及本单位登记的资产清单进行移交。移交时,应对所移交资产进行详细检查和核对,必须达到按账交接、账款相符、账物一致。

第七条  干部移交手续时,必须认真填写《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离任资产移交登记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交人、所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存一份。

第八条  干部移交手续结束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对移交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对漏交的资产应令其及时补交;对损坏、丢失的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资产移交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移交或有意损坏资产、销毁资料的,要向学校主管领导、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离任资产移交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7月1日


























武汉纺织大学办公设备及家俱配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条件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和合理配置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参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俱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置原则

1.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和特批设备两种。

2.量力而行。根据学校财力,逐步改善,配备标准应“就低不就高”。

3.资源共享。对各部门配置的特批设备,在校内实行专管共用;所有的办公设备都要物尽其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1.机电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14年。

2.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5-8年。

3.家具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8-10年。

第四条 各类人员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3)

第五条 办公设备的添置程序和更新要求

1.办公设备的添置程序:

办公设备的添置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初,以处室为单位提出申请,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备设备经计财处审核后纳入学校预算;特批设备需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纳入预算。办公设备按学校招投标文件办法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办公设备的更新要求:

①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也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②在此办法出台前,各单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完好办公设备,一般不予更新;提倡勤俭节约,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能用的要继续使用。

③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实行报废一件,更新一件的办法。

④报废的办公设备统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与处置。

第六条  学校业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涉及的配置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俱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1]8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9月10日
















附件1      校级领导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序号

名称

配置/型号/规格

参考价格(元)

//

配备要求

使

备注

1

办公室



2/

必备


正校级

2

办公室



1/

必备


副校级

3

办公桌

2000*1000

3000

1/

必备

8-10


4

办公椅

大班椅

2000

1把/人

必备

8-10


5

文件柜


3200

4/

必备

8-10


6

沙发

3-5人沙发

2000-5000

1/

必备

8-10


7

空调


4000-

6000

1/

必备

10

正校级

柜机

8

空调


3000-4000

1/

必备

10

副校级

柜机

9

电脑


6000-7000

1/

必备

5-8


10

打印机

A4/激光/喷墨

2000

1/

必备

5-8













附件2         处级干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序号

名称

配置/型号/规格

参考价格(元)

//

配备要求

使

备注

1

办公室



1/1-2

必备



2

文件柜


1600

2/

必备

10


3

沙发

2-3人沙发

2000

1/

必备

8-10


4

空调


2000-3000

1/

必备

10


5

办公桌

1800*900

1600*800

2000

1/

必备

8-10年


6

办公椅

班椅

1500

1把/人

必备

8-10年


7

电脑


4000-5000

1/

必备

5-8


8

打印机


1500

1/

必备

5-8









附件3   科室人员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序号

名称

配置/型号/规格

参考价格(元)

//

配备要求

使

备注

1

办公室



1/2-5

必备



2

办公桌

1400*700

1000

1/

必备

8-10


3

办公椅

常规

500

1把/人

必备

8-10年


4

文件柜


700

2/

必备

10


5

客椅


400

1/

必备

10


6

空调


2000-3000

1/

必备

10


7

电脑


3000-4000

1/

必备

5


8

打印机

A4/激光/喷墨

1500

1/

必备

5















武汉纺织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职责

201010月)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负责全校资产和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和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盘活用好资产,促进资产管理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发展。

2.制定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的规章制度。

3.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统一管理,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全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负责受理固定资产和教学、科研低耗入库登记工作,对固定资产建账、建卡,保障账、卡、物一致。

5.负责审批资产和仪器设备的内部转移、出借、出租、调拨、转让和报废的申请;组织资产和仪器设备报失、报损、报废、大修的鉴定,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负责组织报废资产和仪器设备的处置及残值的回收;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及收益上缴,负责经营性资产(房产)的管理。

6.负责实验教学平台、实验研究平台的条件保障,做好实验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总结验收和实验技术成果评奖等工作。

7.负责组织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前论证、采购、接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8.负责教学、科研及办公仪器设备的市场调研、考察。

9.负责进口设备(含捐赠设备)的批文、报关、免税、商检、验收等工作。

10.协助人事部门和学院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11.组织资产管理和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工作。

12.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

1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验室及实验技术人员的统计信息汇总。

   14.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资产管理

武汉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086月)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为了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文)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学院及下属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条 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基本要求,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修、保养、评估、清查、处置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2000年第三版),我校按固定资产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十类。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 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2.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4. 土地;
   5. 家具、图书馆及院()处等二级单位的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6.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7. 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8. 特殊需要且单价800元以上被服装具。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 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十一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应按财务预算计划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等条件。计划须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计划批准部门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计划的实施要按照学校的有关招标(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固定资产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出具的固定资产登记单才能到财务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新增的固定资产报固定资产管理一级部门备案(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单或统计报表),以增加学校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即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一套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2.仪器设备验收,原则上对所有要入库的固定资产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拍照上传固定资产库(同批同型号只拍一次),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国内、外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3.图书、家俱等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编码,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拟订管辖范围以内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4.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5.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学校资产的闲置、流失。

   7.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归口管理。学校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区土地、室外构筑物、植被、公用房屋的维护保养及职工住宅房屋管理
   2.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共图书资料应在图书馆办理入库登记、造册手续后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
   3.资产管理处同时作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和被服装具等仪器设备和用具的管理;
   4.后勤集团负责划转和购置的固定资产(含教室桌椅、黑板、讲台踏板、空调、宿舍家具等公共区域的资产)的管理;

5. 学校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的管理;有标价的应当按设备办理正常的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6武汉科院科技实业总公司负责校办产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所管辖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学校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职责为:

   1.执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管理;

   3.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的申报;

5、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维护与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所有使用部门(学校二级院、系、所、处、部、室、中心等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为:

   1.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学校资产的帐、卡、物管理;

   3.负责本单位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学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在其领导下可指定一位单位领导分工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每单位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员在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办理与资产管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任何人未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学校固定资产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一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对帐,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务必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校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学校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学校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调剂处置。
1、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征得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施行。
2、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本校人员借固定资产到校外使用,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批准,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审核,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除租赁、托管和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报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主管长审批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学校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不得二次转租、转借

第二十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从相应的基金中提取专项费用,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更新、改造、维修专项资金中,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对达到固定资产报废或报损要求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或委托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只能凭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开据的固定资产处置缴款通知收款做帐。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 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名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使用已超过年且修复的费用较高(修复费是原值的一半以上)的方可申请做报废报损处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价在原值二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管理一级部门审批,万元以上(含万元)报主管校长(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处理核销,单价十万以上的固定资产(含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和校长办公会(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并请湖北省教育厅及财政批准(备案)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学校的修购基金,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二十七 学校应逐步建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对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制订考核办法,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对占有和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状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主要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对其主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都有权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学校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流失的;

2. 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3. 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4.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或谋私利的;

5. 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6. 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部门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有关科研试验样机、工程示范的固定资产形成(报销)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8年 6 月12 日















武汉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暂行)

20094月)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武汉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所属各单位要有主管资产的领导,并以正式文件确定,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同时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二名(特殊)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本单位资产,为明确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职责和管理内容,特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部门资产分管领导主要职责

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可安排一名或二名(特殊)副职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行使职责,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资产安全负总责。

1.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仪器设备论证、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5.督促安排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日常资产管理及资产变动、移交等负直接责任。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审核依据。

  3.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以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及时到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损)、报失、调拨等手续,做好账、卡、物管理,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5.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在用仪器的维护、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及时上报、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监督使用人(保管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纪录。

6.协助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定期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上个月的资产领料手续;每学年定期与本单位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账、卡的核对,对核对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变动时,资产的交接工作;对于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有权上报部门或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0939
















项目

管理要求

工作标准

(一)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适合本校实际的管理机构和能够满足学校管理需要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

1.校长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校产的职责,领导和部署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

2.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办事机构。

(二)对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设置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管理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清楚,建立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1.学校各类资产均应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明确各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

2.财务部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参与全校的资产管理。

3.学校应有健全的资产管理队伍,在资产使用和管理单位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资产管理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4.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合理。各重要环节均应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采购、验收、保管、归口审核、财务审核、系统管理、贵重仪器使用与维护等岗位都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承担。

5.各管理岗位有成文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职责应规范严谨、切实可行。

6.实行一级部门、二级归口职能部门、三级使用部门的管理模式


学校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权威有效、规范严谨、切实可行的原则,能够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过程和涵盖各类资产;制度体系配套完整,并能得到认真落实;对过时的、不合理的制度及时修订。

1.学校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制定资产购建招投标管理制度。

3.建立大型土建项目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与项目评估制度。

4.根据资产的物质属性制定了相应的增加、验收、变动、处置、使用、保管、养护维修等专项管理制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出租出借管理制度。

5.学校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对资产非正常损失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6.各管理环节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7.制定与资产管理有关的考核、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资产管理范围、分类与计价

资产管理范围、分类与计价应符合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正确分类,并能同时符合国家教育部十六大类及财政部六大类的分类要求。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能正确计量、计价。

1.学校运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长期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均应纳入资产管理范围。资产入账的单位价值标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一般设备起点不高于500元,专用设备起点不高于800元。

2.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对资产进行准确分类和登记。

3.资产增加或减少应当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正确、完整地计量和计价。

(二)资产购建

学校购建资产应加强预算管理,并明文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1.学校购建资产一般应有购建计划、经费预算或书面报告,须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学校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建 。

2.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明确制定招标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按采购项目成立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项目小组,其中技术、经济专业专家(人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应当得到长期、妥善的保存。

3.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4.零星采购资产应严格审批手续,实行双人采购制或采取指定厂商供货的方式。参与采购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

5.学校购建资产一般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建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格式应当规范、必要时应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或审核。条款齐备,权利、义务规定清楚,避免纰漏。

(三)资产验收

资产购建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或指定专人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1.购建资产项目完成并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学校应及时组成验收小组或指定专人,(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对所购建的资产的使用状况、型号、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数量以及附备件等与合同规定的条款逐项检验,参与验收的各单位有关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以落实验收责任。零星采购无采购合同等文件的,采购人则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采购责任,使用单位负责人则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监督责任。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验收应组成以专家为主的验收小组根据该类资产的专门规定进行技术验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验收人与验收小组负责人共同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3.资产验收不合格,不应办理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须按合同规定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承建方提出退货、修复或索赔。

(四)资产的使用、保管与养护

   学校应加强资产的安全防护管理,及时、经常地对资产进行检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无事故发生。

学校应妥善保管、保护资产,完善防火、防潮、防爆、防盗等防护措施。对文物等珍贵资产应实行两人以上共同保管。定期对资产进行修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保证状态完好。定期对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培训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应实行“持证上岗制”。

(五)资产变动管理

学校内部资产或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因学校内部机构调整等原因引起大批量资产变动时,应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归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账实相符后将需要变动的资产编造移交清册,经交、接双方确认无误,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学校指定的专人监交下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的零星调剂应由调出单位提交《武汉纺织大学资产调拨清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会同调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要求接收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在变动手续及资产管理卡片上签字。  

3.资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与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账册、报表、软件密码口令、数据备份磁盘等资料。

4.使用单位内部的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由原使用人员或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提交《武汉纺织大学资产调拨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新的使用人必须在资产管理卡片上签字。

5.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6.资产的单位价值发生变动,应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制《武汉纺织大学资产调拨清单》,并附上相关的凭证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财务审核通过后据实入账。

(六)资产处置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制定具体措施,杜绝因违规、违纪导致资产流失现象。资产处置的程序与审批权限应按《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1.学校处置资产应符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财处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立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符合拍卖条件的实行公开拍卖;对已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校级领导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原价值以及处置方式等内容;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车辆、房屋等资产的处置应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2.处置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应将有关资料,及时送达计财处审核入账。

处置房屋建筑物应由归口管理部门、计财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值。

3.处置资产的全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七)资产出租出借

学校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机制,规范租赁合同,登记资产出租出借账薄。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计财处。

学校统一管理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有指定机构负责管理,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做到内容格式规范、条款齐备,按时登记资产出租、出借账薄。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

(八)资产档案管理

学校应加强资产的档案管理,在购建、使用、维修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1.学校应指定有关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在购建、使用、维修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并按学校规定立卷归档,根据统分结合的原则妥善、规范地存放和利用。已经存档的档案资料只能在资产被批准报废、出售或降档后方可从档案中剔除销毁。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维护记录。

(九)资产清查

学校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摸清家底,查明账实状况。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全校的资产清查。

2.学校应全面、彻底地进行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准确,家底清楚,据此打印制作资产清查清册,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经办人在资产数量、金额的合计栏下签字,对资产清查的真实性负责,然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或清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员(经办人)签字确认账实相符,最后送达计财处,由财务审核人员在清查清册上签字盖章,对账账相符予以确认并负责。清查完成后,清查清册一份存计财处,一份存归口管理部门,一份存使用单位。

3.对盘盈、盘亏的资产,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落实赔偿等责任,编制盘盈、盘亏清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计财处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一)学校应按以下要求设置资产账薄和资产管理卡片:学校计财处应设置六大类和十六大类总分类账(一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资产设分类和分户明细账;使用单位应设资产明细账,并按一物一卡建立资产管理卡片,按使用人归集保存,记录资产变动情况。

1.学校计财处应设资产总分类账,按月打印。

2.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十六大类一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按年打印。

3.使用单位应设置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可以按时序或按分类每年打印一套资产明细账存档。使用单位应按一物一卡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卡片,由使用(管理)人员签字承担其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4.进行资产增减变动业务有关人员必须在验收单、变动报告单、处置报告单等凭证上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同时,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按时序装订成册(计财处按会计档案要求装订)。

(二)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物相符。

1.经过盘盈、盘亏账务处理后,资产清查清册的金额应当与同一时点的计财处资产总分类账金额以及与《资产管理系统》内同类账户的金额相符。

2.使用单位的资产明细账与资产管理卡片以及实物应当相符。

3.各类报表及上报数据与生成报表数据的相关账目相符。



(一)学校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全新的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1.安装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管理,各工作站点布局合理,能满足管理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2.综合利用系统信息资料,优化资产管理,为学校管理决策服务。

3.系统运行与信息化管理配备保障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和设施。

(二)学校实行资产信息化管理应贯彻数据规范、标准统一、平台兼容、资源共享的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做好《系统》应用的基础数据建设工作,以保障资产的网络化管理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


1.学校单位库应基本与学校的内设机构设置相吻合,设置层次应根据管理需要确定,教学系列可以设到教研室和实验室一级,行政系列则可设到处级或科级。  

2.资产存放地点库应根据屋房建筑物的数量、坐落位置等基本情况,按照一定的规则为各个院落和楼房规范命名。存放地点原则上设置到房间。

3.资产基础数据信息项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4.选择资产分类编号应准确到位,除11大类外,不能直接选用一级和二级资产分类编号。

5.资产的名称填写要准确、完整、规范,一般不能用资产的分类名称替代。

(三)学校资产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后,应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结合本单位现行的管理模式设计制定新的管理业务流程,精简繁文缛节,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1.学校资产管理业务操作程序应适应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使用单位到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报账的往返运作应流畅并且不重复,先后顺序安排合理,避免重复签字、盖章的现象。

2.业务处理使用的表格、证单、文件等凭证制作应当规范严谨,凭证的设计、使用、打印应与业务流程协调,方便操作,减少重复。

(四)权限管理。学校应用《资产管理系统》需要对《系统》用户即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和业务操作权限进行合理分配,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权限设置还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层次清晰、分布合理、范围适当,管理职责与权限相适应。

1.学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编制并打印权限设置审批一览表。由学校指定的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备案,由系统管理员执行权限设置。学校应定期检查权限设置情况。

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需变更业务权限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权限设置应规范严谨、层次清晰,职责范围与管理权限相适应。

(1)学校应指定1-2人为《资产管理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并授予以下权限:系统运行参数、数据恢复、权限设置、学校单位设置、人员档案维护、存放地点设置、数据字典维护、资产分类编码对照维护、其他管理人员一般不能授予上述权限、系统管理员不能再兼归口审核。

(2)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一般应授予其所辖单位范围内的以下业务权限:资产增加登录、资产变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账目报表、统计分析、查询、资产清查及报表,其他业务权限是否授权应根据管理需要酌定,但必须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归口审核人员的权限应根据其所辖单位以及所分工管理的资产类目范围进行授权,一般可选授如下权限:资产增加归口审核、资产变动归口审核、资产处置归口审核、集中采购分配、原始数据录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信息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上网信息维护、查询、资产清查及报表上报数据、统计分析、账目报表、图形分析。

(4)财务审核人员一般选授如下权限:资产增加财务审核、资产变动财务审核、资产处置财务审核、查询、统计分析、账目报表、图形分析、资产清查及报表、其他业务权限是否授权应根据管理需要酌定,但必须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学校其他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可根据管理需要和其职权范围授予“统计分析”、“图形分析”、“查询”、“账目报表”等权限。

(五)数据安全。学校应加强《系统》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确保数据安全。

资产管理数据应定期备份,在资产增加、变动、处置业务处理密集时期可每日备份一次,平时应每周备份一次,备份应规范编号、异地妥善存放。确保服务器的物理安全,具有防火、防盗措施,配备长效UPS,设置开机密码、屏保密码以及数据库用户密码,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六位,并应定期变更。系统管理员、归口审核员、财务审核人员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等用户应当设置登录密码,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六位,而且应定期变更。







































武汉纺织大学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入库流程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工作流程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报修工作流程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报废(损)工作流程

























四、实验室管理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16月)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高水平的实验室是一流大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不断的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开发实验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七条 建设并开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络化的辅助教学和管理。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努力做好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创建一流的实验室。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学校经费投入及院(系)配套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更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实验室改、扩建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院(系)应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共建实验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并组织论证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执行与管理并进行效益检查;

(四)组织制定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七)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小组对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由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行为规范和化学试剂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和整顿。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校园网向校内、外开放仪器设备信息,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实验室年度业绩津贴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学校设立实验室先进集体奖、实验室先进工作者奖、实验技术成果奖等奖项,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 院级(含)以下实验室主任由院任命,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校级及以上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66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为适应创建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整体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设置的类型

我校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种类型,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四个层次,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各类校级和院级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工作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实验室设置工作。

1.教学实验室:指以实验教学或实验教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原则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应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教学实验室应在二级学科的基础上兼顾专业设置情况确定,也可成立跨二级学科的专业教学实验室。

2.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批准的以教学科研为主的专用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基础,具有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仪器设备应并入相关实验室进行管理。

3.公共服务实验室:指多方面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应设置面向多学科的校级或院级实验中心。

二、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

设置实验室应考虑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科发展,保证重点学科和有发展前途的边缘学科对实验室的需要。

2、通用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

实验室的设置要向专管共用方向发展,原则上按口径宽、功能强、使用效率高设置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尽量避免实验室设置方面的低效重复,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心)

3工作量饱满原则

实验室应具有饱满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稳定的学科方向。若不具备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不能单独设置实验室,只能与相近学科共同设置实验室

4、相对集中的原则

建制实验室,应尽可能考虑实验室所处位置,确保实验室位置相对集中。

三、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1.学科发展方向稳定,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饱满。

2.基础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50400人时。基础和专业实验室一般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或科研课题。

3.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

4.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的仪器设备完善。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40万元(文科、艺术类20万元)以上,或者已有落实的经费来源。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使用面积)。

5.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至少一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实验室主任须具有副高级以上称职,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具有正高级职称,科研实验室应有学科带头人及相应的学科梯队,教学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应占一定比例,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实验室设置的程序

1.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查后,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行政审批。

3.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单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设置申报表》,组织专家组论证和审核后,递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入审批程序。

4.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院级的实验室主任一般由院(部)聘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应予调整。

5.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6.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立若干分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五、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6月6日

























武汉纺织大学

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实验室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根据《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范围:

1.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学校建制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中心或校级公共服务平台;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我校专职实验室人员或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及长期(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兼职从事实验室工作(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实验教学、实验设备研制)的教师。

第三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实验室管理体制健全,特色鲜明,有利于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和效益发挥;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严格,管理规范;实验室运行保障措施落实得力,运行良好;

2. 网络化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齐备,网络实验教学资源丰富,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能化管理;

3.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有政策有措施,实验技术队伍培养培训制度健全落实,富有成效;

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维护措施得力,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高;两年内有一定数量改进、自制仪器设备用于实验教学,教学效果好;

5.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教学任务饱满,实验室开放效益显著,实验项目开出率高,教学效果良好,并在实验教学方法、手段改革创新方面获得了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效果(含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论文、获奖、教材等);承担公共服务的实验室及公共平台,能够连年按计划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6.实验室安全与环境良好。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教育,应急设施和措施完备,近两年内无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室布局科学合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环境优良;

7. 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实验室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热爱实验室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3.在下述某一或几方面成绩显著:

1 实验教学和公共服务工作方面;

2 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方面;

3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

4 实验技术研究与创新、论文及实验技术成果获奖方面。

第五条 评选程序: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专家参加的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小组(简称校评审小组),主持评审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程序为:

1.各院(系)及教学单位组织初评和推荐,并将《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实验室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一式两份)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校评审小组进行考查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全校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名额不超过实验室(实验中心)总数的10%,先进工作者名额不超过总人数的5%

第六条 评选时间及奖励:

1. 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于当年12月底之前进行推荐和评审。

2. 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6月6日

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立项的范围包括:新建或改(扩)建实验室的项目和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的维护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集中审批,跟踪管理”等管理原则,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1.项目申报

使用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签章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专家论证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

3.集中审批

主管校长对可行性论证通过的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签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单价30万元以上实验室建设、维护计划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跟踪管理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经费数额,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清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凡一次性购置、维护,总价超过5万元,进入招(议)标采购程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的项目考核、评估等工作。

 绩效考评

项目完成一年后,使用单位应根据运行情况,写出详细的效益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教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单位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凡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实验教学成果奖,并组织材料进行推广。凡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将不考虑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学校划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的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0年11月







武汉纺织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五、采购与设备管理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贷款、捐赠及其它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采购。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及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尽最大努力确保采购项目年度计划的顺利执行。

二、采购工作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采购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集体研究、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采购办法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六条  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三家以上供应商密封报价或单一来源(独家产品)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在经充分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后直接邀请两家以上供应商来谈价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独家供应商谈价后向其购买的方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须经资产处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负责。

三、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申报 由使用单位按集中和零星两种方式进行,集中方式就是年度初将本单位该年要购置的所有物资一起列表申报;零星方式是指年度中遇有少量急需购置时临时的申报。无论何种申报都应符合以下审批手续。

1、学科建设项目,向研究生处申报,并取得研究生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书面文件;

2、科研建设项目,向科技处申报,并取得科技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书面文件;

3、教学建设项目,向教务处申报,并取得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书面文件;

4、各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采购项目,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并取得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件。

第九条 采购项目须做到项目负责人明确、同时经费和建设的条件落实。申报材料应尽可能详实,通常应列出所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配置要求、技术指标等内容。

第十条 无论何种申购项目,交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施时都须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单”,并按该单的填写要求逐一完成好,需相关领导批准的必须见其签字后才可办理,对于申报单上注明的一些专控设备尤其要注意。

第十一条 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购,但在特殊情况下且金额不大时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招标采购的项目,按武汉纺织大学招(议)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立项批文、预算安排、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十万元及以上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如性能要求、技术指标等)。

第十三条 凡学校的物资设备采购,原则上都须与商家签订购货合同。订立合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约定制定。合同签订按武汉纺织大学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还得经使用单位责任人审核其中的技术协议条款并签字确认,最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登记入库与报账付款

1、验收要按武汉纺织大学生仪器设备(软件)验收工作指南进行,验收须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时间进行,不得拖延。否则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2、使用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和入库。此时,使用单位应由一名专人持购货发票等相关材料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发票背面有一名经办人(或使用人)签字及相关材料后签字办理。

3、付款由计财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付款条件者才能办理。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购置的项目由处内指派的专人负责报账,自购项目由购置单位自行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

四、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纪律。

1、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及宴请;

2、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承诺均应反映在订购合同之中;

3、评标期间不得与投标人私自接触;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对考察及商议情况严格保密;

5、校内工作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干扰采购工作;

6、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工作程序工作;

第十六条 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我校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校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接受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采购行为无效。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向我校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第十九条 使用国拨专项资金、贷款、赠款等进行采购的项目,资金提供方以书面要约方式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我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6月







武汉纺织大学耗材采购办法(试行)

(武纺大[2010]74号)


为加强我校耗材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耗材,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详见当年《耗材采购目录清单》。

第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耗材和行政办公耗材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公开招标、集中结算、超支不补”的原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招标办公开招标,计财处集中结算。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的耗材应根据预算包干经费的额度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列出申购计划,并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纳入统一招标购置。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所需耗材,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根据申购计划,填写申领单并加盖公章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通知供货(中标)商送货。供货商送来的耗材经使用单位验收,其验收单由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供货商;供货商凭使用单位签字后的验收单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办理结算。因教学科研项目等原因确需在异地采购耗材,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对所领的耗材应建立明细账目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使用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耗材账目结算必须同时有验收单、申领单和发票,计财处方可报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开始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0年12月





2011年耗材采购目录清单

一、电脑耗材

光盘、U盘、键盘、鼠标、移动硬盘、录音笔、插线板、电池、耳麦、光驱、读卡器、存储卡、网线、水晶头、网线转换接头、视频线、电源线。

二、打印耗材

墨盒、硒鼓、碳粉、色带架、色带、碳带。

三、纸张

复印纸、不干胶打印纸、印刷用纸。

四、其它耗材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购置原则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需要、优先考虑国产设备等原则,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学校财力,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仪器设备购置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集中审批,跟踪管理”等管理原则,确保购置项目顺利实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  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1.项目申报

使用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年度购置、维护计划表》,年度购置计划所购设备应重点明确设备名称、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数量和其它特殊要求,签章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专家论证(综合评估)

对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使用单位年度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由专家签字的论证意见;对行政用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使用部门实际,进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3.集中审批

对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由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对可行性论证通过的年度购置、维护计划进行签批;对行政用仪器、设备,由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对综合评估报告进行签批;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的项目,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单价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计划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跟踪管理

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经费数额,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清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并组织办理验收、入库等工作。

 绩效考评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根据运行情况,写出详细的效益报告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单位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凡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实验教学成果奖,并组织材料进行推广。凡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将不考虑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学校划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0年11月28日  






















武汉纺织大学软件购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软件是我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我校软件购置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软件,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软件,包括教学软件和各类行政管理软件,分为商品化软件、定制软件和专门开发软件。商品化软件是针对社会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应用,实现所需要的功能,产品定型,是具有通用性的软件产品;定制软件是根据不同用户需求进行再开发,产品基本定型,具有指向性的软件产品;专门开发软件是市场还没有成熟的或有基本的程序代码,完全根据用户需求专门设计开发,是具有单一性的软件产品。

软件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要大力提倡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校内各单位与实力强、信誉好的公司联合开发软件,以不断提高软件应用水平和质量;要大力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软件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保证软件在有效使用期内随时处在完好可用的状态;要大力加强对软件产品的管理,做好软件产品的资产登记、建帐建卡工作,责任到人,以保证国有资产完好,杜绝资产流失。

 学校软件购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教务处、现代教育中心、审计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和数计学学院组成软件管理工作小组,统一实施软件购置项目的计划审核、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购

 学校软件购置项目,由申请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求,依照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在申报本单位物资设备购置年度计划中统一申报软件购置计划,并经学校软件管理工作小组审核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计划,必须由项目申请单位专项申报,并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软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后方能立项。

 学校软件购置项目,申请单位须做好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对供货市场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所需软件供货市场的调研,选择三家以上的供货单位。

二、对供货单位所提供的软件性能的论证工作,教学软件要试运行三个月,管理软件要试运行一个月,通过对供货单位提供的软件性能的论证,确认三家以上供货单位提供的软件都能满足申请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基本需求。

三、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初步审查工作。申请单位对所选择的三家以上供货单位的资质要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公司的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证书等,使供货单位符合学校软件采购的基本资质条件。

四、对供货单位的考察工作。通过对供货单位的过往业绩,特别是在高校中的业绩的考察工作,了解用户特别是高校对该公司所提供的软件产品性能及用户对售后服务的反映,并将考察结果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软件项目购置申请单位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求提出软件购置申请,并制定详尽的技术要求及可行性报告,填写《软件购置申请表》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计划进行初审,教学软件会同教务组织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管理软件会同学校办公室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学校软件购置项目实施,在项目申请单位办理了立项手续,经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软件购置工作小组将按照项目预算金额等情况,确定软件购置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产品采购,需软件管理工作小组参与对供货单位的考察。

第十 凡单价或总价在五万元以上软件产品(含商品化软件、定制软件和专门开发软件)采购,均由招(议)标办公室统一组织招投标工作。如申请单位对招标结果有异议,则由招(议)标办公室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 凡单价在五万元以下的软件产品采购,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 学校软件购置项目实施,均由学校软件购置工作小组负责商务谈判等工作,并对招(议)项目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  学校软件购置项目实施,凡经申请单位确定为需与供方联合开发的软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规范程序管理原则。项目申请单位须将开发软件基本功能介绍、研发方案、合作方(供方)资质证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充分论证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软件购置工作小组会同申请单位与合作方(供方)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合作开发软件的基本框架,并确定经费来源、渠道和双方投资比例及份额。

第二、确保教学功能的原则。开发软件的重点是具备完善的教学功能。没有教学功能的实际操作软件,是不适合做教学软件的,要保证联合开发软件具有完善的教学功能。

第三、互惠互利双赢原则。联合开发软件,需方(项目申请单位)的实验教学场所、师资力量、教学实验平台等教学科研要素均应算为投资;供方的软件研发技术、研发人员及其人力成本等开发要素均应算为投资;双方投资共同开发的软件产品投放市场获得的回报率应通过双方商务谈判,充分体现互惠互利来确定。联合开发的软件产品的价格,必须低于购置同类软件的价格。

第四、遵守法律规定原则。联合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依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通过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必须依照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有完全的著作权。

第五、保护软件科研成果原则。联合开发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即应视为学校的科研成果,理当受到保护。

第十  学校软件购置项目实施凡经项目申请单位通过供货市场调研,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软件购置工作小组论证后认定为单一来源软件,经学校招(议)领导小组批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校软件购置工作小组和项目申请单位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软件购置项目申请单位成立的以分管领导为首的三人以上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软件购置工作的项目申请、申报论证,参与招标邀标或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的具体工作,参与商务谈判,定制和开发软件的研发、安装、调试、测试,软件产品登记申报及资产登记建帐建卡等具体工作,落实供方售后服务和软件升级的承诺。

第十  软件购置项目申请单位要督促和要求软件供应商或开发商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人员培训以及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售后服务,并将软件应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供应商或开发商提出意见,以便调试和再开发,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  软件购置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l)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

(2)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是否齐全。

(3)清点用户操作手册及相关软件实验指导书。软件安装后,由使用单位对软件进行模拟运行使用,检测软件功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并根据验收记录形成初步验收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十九  软件购置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均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校软件管理工作小组在项目申请单位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正式验收。

二十 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使用单位应确定责任人,对该软件的作用和效益负责。

二十一  软件购置项目的文档,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商务谈判及其他会议纪要、合同变更、验收、商务文档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归档,技术文档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  凡属我校购置的各类软件,包括外单位赠送软件,使用单位均应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凡在武汉纺织大学范围内购置各类软件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6月














武汉纺织大学 物资设备申购工作流程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软件)验收工作指南


一、验收目的

加强仪器设备(软件)到货货物的质量检验,规范落实仪器设备(软件)各项技术参数,协助用户按照合同要求落实学校权益;

二、验收条件

供应商完成仪器设备(软件)的安装调试以及使用培训,正常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具体时间严格按合同执行),方可进行验收。

三、验收形式

设备单价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软件在5万元以下)由各使用申报部门负责人在设备(软件)发票上签字代表验收;单价在10至20万元(含10万元)、软件在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批量总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软件)由用户组织专家验收;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总值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软件单价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软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至少包括三名成员,其中一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一名采购评标专家、一名相关领域其他专家,专家组组长需要是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四、验收方法

仪器设备(软件)使用人员介绍仪器设备安装完成之后的使用情况,对于存在任何可能不能满足合同约定需求的情况,不予通过验收。

专家对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由仪器设备(软件)使用人员操作仪器对技术参数给予相应证明,技术参数中涉及的特殊情况需给予间接证实。

五、验收流程

设备单价在10至20万元、批量总值在10万至30万,软件单价在5万至10万的仪器设备(软件)由用户自行组织人员验收,用户下载验收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验收合格由专家签字并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设备单价20万元以(含20万元)上仪器设备、批量总值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软件单价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软件)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现场验收,执行如下流程:

1.设备仪器用户下载《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填写表中1—11行内容,视为验收申请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软件用户下载《武汉纺织大学软件验收单》填写表中1—8行内容,视为验收申请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受理验收申请,并于一周之内通知验收时间。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专家签字并填写验收结论。

5.验收合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存档。

六、注意事项

1. 到货之前及时准备安装场地、安排相关技术人员或使用人员,准备好其他辅助设施。

2. 到货之后及时要求供应商安装调试,合同要求是货物到达一周之内安装调试,并且进行培训,仪器设备(软件)务必在验收时间段内组织验收。

3. 资产管理员凭借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4. 报账员凭入库单办理设备款支付。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7月6日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软件)验收工作流程图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报账规定


1.凡学校采购物资设备(含低值易耗物质,但集中指定点采购办公耗材除外),均须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单》,并办理好签字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和物资设备申购单(原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取得设备“入库单”。

2. 凡学校采购的物资设备,报账发票背面只需要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字即可,但必附“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单”和“入库单”到计财处报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设备,须提供下达的政府采购批文。

3.集中指定点采购的办公耗材,或经同意自行异地采购的办公耗材,报账发票背面要有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字,并附“申报单”和“验收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到计财处办理结算。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1年6月6日















武汉纺织大学办公耗材管理流程示意图




备注:

   1、使用单位按需求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办公耗材采购申领单》,发送电子文档分别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和供货商(供货);并打印出纸质文档签字、盖章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随同电子文档交或先自存集中定期交)。hudc666@wtu.edu.cn

   2、供货商按申领单的要求供货给使用单位。

   3、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交供货商。

4、供货商凭验收单集中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结算。

5、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若发现使用单位的经费已超额,将通知供货商停止供货。












六、附录

武汉纺织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

编号:







武汉纺织大学

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




      称:

项目负责人(签字):

    话:

部门负责人(签字):

门(公章):

      费: 万元

       间: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审核通过的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必要时以附件形式附后)。各单位应根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要求,特别是综合型、设计型、创新型等实验项目的建设,制订科学的经费使用计划,同时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贯彻“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基本原则。

2、对实施建设的项目,各单位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基础条件,同时还应结合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硕士点以及特色优势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和论证,要充分体现“教学必需、基础优先、全局协调、联合共享”的基本精神。

3、单台件价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4、各申报单位应成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专家、相关专业教师以及实验室人员等组成论证小组,最后形成论证意见。由论证小组组长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5、新建设的实验室必须附新建设实验室规划。

6、该表中所填内容与数据必须真实填写,不填写或者虚假填写,一经查实,不予立项。如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增添页面。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地点


建设周期


实验室类别

a.公共基础( )b.专业技术基础( )c.专业( )  d.其它( )

建设项目性质

a. 新建( )   b.扩建( )        c.改造( )  d.其它( )

1、经费预算(万元)

合计

新增项目暨补充设备台套经费

更新设备经费

维修改造经费

其他






2、人员队伍情况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姓别


职称


出生年月


学历


项目组成员

姓名

年龄

职称

学历

所在学院

项目中分工























































3、现有实验室基本条件

实验室建立时间


面  向  专  业


专业开办时间


现有相关专任教师人数


现有实验技术人员人数


现有仪器设备总值


现有仪器设备台套数


10万元以上设备值


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


现有实验室面积


4、实验开出基本情况

实验课程

应开(门)


实际开出实验课程占应开实验课程比例(%)


实开(门)


实验项目

应开(个)


实际开出实验项目占应开实验项目比例(%)


实开(个)



二、可行性论证

1、本项目涉及到的实验课程实验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



















2、实验室建设项目拟达到的目的;
















3、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及具体内容,包括:涵盖有实验的课程名称,开设出的实验项目,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完后的特色与创新;

















4、项目建设效益: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包括综合型、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出情况、实验项目改进与新增、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开放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具体的开放实验项目、开放时间、资源共享、社会服务等方面)和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及其它方面的受益情况
















三、项目规划

1、计划新增实验教学能力(可附页)

课 程 名 称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学时数

开课班级










































2、教学实验仪器申请计划表

计量单位:万元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3、教学实验室家具申请表

                           计量单位:万元

序号

家具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家具安置地址

备注



































































4、教学实验室房屋(室内)维修申请

实验室面积


预算经费


维修项目及明细预算(附实验室维修平面图)























5、实验室运行管理

实验室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共享等方面的措施和办法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验收时间:





















四、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实验室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论证小组意见:









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五、学 校 审 批 意 见

学校专家组意见:












专家:                          组长:               年  月  日

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综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签字


行政负责人签字 


实验课程

实验项目

面向专业情况

仪器设备情况

课程名称

实验
学时

项目名称

班级名称

学生
人数

仪器设

备名称

现有
台套数

报废
台套数

申请
台套数

设备预算价格

台套数
测算依据



























































































































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添加项目申请表

填表日期:                                     预算金额: 行政印章:



武汉纺织大学软件购置申请表

软件名称


用    途


市场价格情况

从           元至         元。

软件性质

商品化软件   □

定制软件   □

专门开发软件   □

开发商

(供应商)

1.

2.

3.

4.

5.

6.

软件功能

及技术要求


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0万元以上的软件购置,申请购置单位要附所购软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单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人


申报单位

领导签字


使用人(保管人)


使用人(保管人)对物资(工程)的熟悉程度


物资(工程)名称


数量


申购理由

及用途


术参数及性能要求物资(工程)的技


申报单位填写

推荐品牌或供货(施工)单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电话)


推荐品牌在高校(武汉)使用情况


拟存放(施工)地点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代码


预算金额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校领导批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财务校领导批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主管校领导批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大额购置物资(单价≥1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相同总价≥20万元)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需项目主管校领导签字,10万元以上(含10万)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加签;摄像机、照相机、编辑机、手提电脑、录音笔、空调等专控设备必须经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批。                      

2.技术参数不够可附页,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调整,申购单编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

武汉纺织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仪器设备(软件)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公章):

  负责人电话:

  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年  月  日


说明

1、申请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首先要组织学科组全体人员,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全面论证购买的必要性、经费的可能性及技术性能的可靠性。

2、凡属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需经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弄清国内外市场行情,分析经济效益,保证引进仪器设备具有先进、稳定、耐用性。

3、《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为申购单位必须提供的采购依据,应按本表格要求如实、全面填写。文字叙述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如有关栏目所述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此表属存档材料,严禁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4、单价或总价值在1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填写设备申购论证报告。

5、单价(含软件、自制设备)或总价值(包括安装、培训、改造等费用)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30万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3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6、属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签署审核意见,属科研设备由科技处签审核意见。

7、批准购买后,申请单位要做好到货验收准备。做好安装调试准备工作,了解并熟悉所购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各项技术指标的测试检验方法。仪器设备到货后要求在半月内开机运行。

8、本申请书在采购验收完毕后,随同验收报告保存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9、本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订购依据,一份存申请单位,待设备到货后列入设备档案。


一、仪器设备基本情况

1、设备名称


国别


2、经费

(万元)

设备经费

设备配件经费

年运行经费

合计

经费来源

数量

单价

总价








3、用途画√)

1.教学()2.科研()3.管理()4.社会服务()5.其它()

4、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



5、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

6、与所购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必备附件(经费合计:    万元)

序号

附件名称

技术性能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二、可行性论证详细方案

1、申的详细理由(从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技术参数出发,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阐述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工作对购买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校内外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主要阐述校内和相关科研院所现有同类、同档次仪器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是否可以共享,以及不能共享的理由









3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人员情况(主要从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学历、研究方向等基本情况;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以及厂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厂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培训等)。

4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主要从仪器设备安置地点、面积,水、电、气、温度等配套设备需求和保障,对安全、环保有何影响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5选型理由(对至少3个厂家产品的主要功能、主要技术参数和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其先进性、适用性,以及购买意向排序,如果是进口产品需说明国别、公司以及不选用国内产品的理由





















6预期绩效分析(从采购仪器设备预期对教学科研方面所起的作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阐述。用于教学上必须说明可完成的教学任务,详细列出开设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以及对应的学科、专业、学生人数等;用于科研上必须具体说明主要的科研团队,研究方向和拟要达到的指标,以及本单位使用和对外开放的最低机时数等)。

7预计使用效率(每年按38周)

设备类别

设备年机时定额(T

设备年拟使用机时数

备注

03类通用仪器设备

1000小时/



03类专用仪器设备

600小时/



04类机械设备

600小时/



05类中、小型计算机

1400小时/




8仪器设备共享方案(主要从仪器设备是否具有共享的条件与原因,以及如何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9开放承诺

1仪器设备验收后2个月内可正式对外有偿开放,不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其他用户使用,不向其他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为其他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并保守技术秘密。

3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其他用户使用,并及时更新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设备管理人(签字):

实验室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10、申购人承诺:

1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希望学校能够批准购买。

2)申购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购人签字:



三、审核论证意见

实验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论证意见















主持人签字   20    月

参加论证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字































四、审核审批意见

教务处或科技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验收单编号: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1

采购编号:


合同号:


购置日期


2

设备名称:


英文名称:


3

规格型号:


使用单位:


4

国别厂家:


供应商:


5

设备总值:


外币金额:


6

实验室:


存放地点:


7

设备保管人:


电话:


Email:


8

主要配件


9

主要功能以及使用范围


10

主要技术指标


11

合同履行情况


12

验收结论

                             验收组长签字:          

13

验收成员

姓名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签名

14

组长






15

成员






16






17






18







19

使用单位负责人


资料签收


20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验收日期


21

设备编号


分类号


备注

1.(10万元≤单价≤20万元)(10万元≤批量总值≤30万元)的仪器设备用户自行组织验收,填写表中1~19行。
2.(20万元<单价)或(30万元<批量总值)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填写表中1~11行,视为验收申请。
3.存放地点:需明确大楼名称、和房间号。
4.本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才允许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支付设备款。
5.资产编号和分类号在办理固定资产时填写。


武汉纺织大学设备维修申报单

申报单位:                                         填单日期: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保管人


购买时间


购买价格


保修期


主要技术指标


现安装场地


设备主要面向项目或课程及对象


使用效率(学时/年)



已维修记录



仪器设备故障及维修可行性分析


维修具体方案


经费预算

1、仪器设备维修主件费 元     2、维修工时费

3、仪器设备维修材料费 元     4、其他费用

总计经费预算:

维修后的效益预测(教学或科研或对外服务)





报告人:

专家组论证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维 修 情 况

及结果


说明:

1、常规设备的维修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2、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申报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3、各申报单位在设备维修后,补填“维修情况及结果”一栏。



武汉纺织大学物资设备搬运拆装单

使用单位(搬出单位):

填表日期:

设备信息

搬运

名称

购置日期

规格(长宽高)

吨位

数量

单价

总值

起始地

目的地

单价(车)

数量

总价

时间

发票号











































合计














拆搬经办人:

使用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签章):

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经办人:

使用单位负责人意见(接收单位) :                                          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意见:



武汉纺织大学资产调拨清单

序号

设备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

购置

日期

单价

数量

总金额

厂家

出厂编号

原保管人

现保管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调出部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调入部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相关信息请与设备清单一致,新设备编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




武汉纺织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单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设备名称


分类号


规  格型  号


使用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购置

日期


设备编号


生产厂家


报 废

报损

原 因







设备负责人:                                                                         年        月        日

鉴定情况及处       理意    见







鉴定人: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意见    

(签章 )


学校主管

部门意见

( 签章 )


学校主管

领导批示


处理

结果


说明:1、金额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需报学校主管领导批示。

2、金额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

3、本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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