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
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需要,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学校教学用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使用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入库、验收、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条 各经费预算部门主要负责经费管理,审批经费使用。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管理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计划编制、验收、领用和保管,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采购相关工作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是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低值耐用品:指单价不满1000元且在200元(含)以上的能独立重复使用的物资,不易损坏的器具,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以下价值少于200元,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资,也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1)低值仪器仪表和教具: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其他:乐器,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2.消耗物资: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
(1)材料: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资,如:金属、燃料、试剂药品、仪器配件、建材和各种原材料等。
(2)低值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各种元器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等。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物资建帐时按国家规定的《物资一级分类目录》(见附件)分类,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与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任务、库存物资的储备情况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编制物资的购置计划。
1.教学实验室的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专项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服务内容,每年核拨给各教学单位包干使用,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经费管理办法》(武纺大教〔2013〕95号)执行。为提高计划性,杜绝随意性,依据教务处核拔经费预算由实验室主任制订,主管院长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执行。
2.科研实验室的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经费原则上从科研项目费支付(或专项)。购置计划、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照《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武纺大科〔2013〕9号)项目预算执行。
3.行政办公耗材由各个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办公经费,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武汉纺织大学预算经费支出签批办法》(武纺大〔2013〕15号)执行。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购置需按照年初制定的购置计划,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实施采购。
第八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采购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办妥帐务手续,方可入库。
凡有数量、质量等问题者,均不得入库,应由其承办人负责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
第三章 物资的验收、入库、报销与管理
第九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审批后打印入库单。一次性单笔(批)材料10万元(含)以上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单笔(批)材料价值低于10万元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项目报账需提供“三单”,即发票、合同(1万元以上提供合同,1万元以下1千元以上的需提供采购过程记录表,1千元以下的无需提供此件)、入库单。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管理仓库及台账,并定期进行盘库,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进行帐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各单位采购的物资,即买即用,确需库存保管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办理入库手续时,验收人应仔细核实采购人员提供的出货单与物资是否相符,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资,应请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物资的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采购的低值耐用品需填写低值耐用品增置单,明确保管单位及保管人员,以备查对。
第十二条 库存物资的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十三条 库存物资领用(发货)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物资收、发、存的记录必须准确清楚,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集中存放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和记载,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四章 物资的报损、报废
第十五条 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学院、部处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办理自然报损手续。
第十六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学院、部处的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审批并销账。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和丢失,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批准报废的物资以及赔偿的款项,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处置,收回的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各学院、部处不得自行处理报废物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物资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低值耐用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