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高校如涉及相关场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本校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高校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高校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校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关高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 使用剧毒化学品; (3) 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 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 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 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 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 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 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 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 基础设备老化; (4)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 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
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
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或5~20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或50~10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4)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或kg; (9)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10分 | (1) 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2)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 涉及压力实验; (4) 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 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7)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或5L; (8) 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或50L; (9)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10) 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 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12)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13) 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14)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15) 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16)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17)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 L或kg; (18)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19) 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20)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5分 | (1) 存储普通气体1~4瓶; (2)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3)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4)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 L或kg; (5)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6)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7) 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8)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